《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近日由北京市法制辦征求意見,該“辦法”規(guī)定:女性勞動者或者女職工委員會有權要求單位在個人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中增加防止性騷擾的條款。單位未建立預防和制止性騷擾措施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京華時報》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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