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濟南8月24日專電(記者福明、王汝堂)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日前下發(fā)通知,要求相關生產經營單位要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運輸、野外、礦山開采等高危作業(yè)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通知提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yè)人員繳納保險費。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積極參加雇主責任保險、公眾責任保險等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建立安全生產與商業(yè)責任保險相結合的事故預防機制,并為高危作業(yè)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這里所說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一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單位、產業(yè)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通知規(guī)定,在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認定方面,如果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不一致,要包括實際控制人。所謂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投資關系、協(xié)議或者其他安排,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夠間接控制或者實際控制生產經營單位行為的人。
目前,山東省在建筑等領域已開始為高危作業(yè)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但據記者了解,目前為高危作業(yè)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在一些地方實施情況并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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