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舉辦學?;蚱渌逃龣C構,應當堅持《教育法》確立的不得以營利為辦學目的的的原則。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將其依法獲的收益和籌集的資金,用于自身的建設和發(fā)展。對外辦學為名,直接或變相地利用辦學賺錢牟利的行為,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查處和規(guī)范。同時,要采取措施保護舉辦者的積極性及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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