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等學校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實施辦法》日前印發(fā),規(guī)定海南省屬高等學校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穩(wěn)定,省屬高等學校黨委和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每個任期為5年。
這個辦法規(guī)定,省屬高等學校領導班子的調整及領導干部的任期原則上與黨委、政府換屆工作相銜接。省屬高等學校領導干部在同一學校同一職務上連續(xù)任職達到兩個任期,一般不再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學校同一職務。在任期內調整職務,任職3年以上的,計算為一個任期;任職不足3年的,不計算任期屆數。
辦法規(guī)定,省屬高等學校黨委換屆和行政領導班子重新任命時,年滿58歲(含58周歲)以上的領導成員,原則上不再繼續(xù)提名;屬提拔任職的,原則上應任滿一個任期。
辦法還提出,實行省屬高等學校領導干部任期目標管理。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體系,實行年度考核、任中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并按有關規(guī)定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納入考核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干部使用和獎懲等的重要依據。(記者 卜云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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