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規(guī)定:高等學校和省級招考辦應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jiān)督”的體制和“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yōu)錄取”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
所謂“學校負責”就是由招生院校提出調檔要求,并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參加體檢、統(tǒng)考成績達到同批全省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錄取的專業(yè)由招生院校自行確定,并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同時,向被錄取的考生填發(fā)《錄取通知書》。
所謂“招辦監(jiān)督”就是省招考辦按招生院校提出的調檔要求,在招生院校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內,按考生志愿順序、成績從高到低,在招生院校所在錄取批次全省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上,向其投放考生電子檔案,即投檔;并監(jiān)督招生院校執(zhí)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即錄檢。但當省招考辦與招生院校的意見不一致時,省招考辦要尊重招生院校的意見,以招生院校的最后意見為準決定退檔及錄取名單。同時,省招考辦需打印各招生院校錄取新生名單(對民辦高校還需打印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辦理備案錄取手續(xù),公布各招生院校錄取最低分數線和錄取考生名單。
總之,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招生主體是高校,招生對象是考生,招考辦是整個招生過程的組織協(xié)調、監(jiān)督服務部門。
黑龍江省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
200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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