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饒貞 通訊員 陳陽) 記者獲悉,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廣東省高等中專學校招生委員會發(fā)出的《關于2008年廣東省“三僑生”報考普通高校有關問題的通知》,2008年辦理“三僑生”證明的規(guī)定與2007年相比有所變動。主要變動如下:
一、2008年廣州市范圍內的考生辦理“三僑生”證明不得委托區(qū)、縣級市僑辦,而是統(tǒng)一由廣州市僑辦辦理。具體辦理地點:廣州市僑務辦公室僑政處。地址:東風東路472號(越秀橋畔)三樓,電話(傳真):83820180,網址:www.gzqw.gov.cn
二、“居民戶口簿”中無明確注明是歸僑青年、歸僑子女的,或高中階段(即2005年9月1日——2008年3月1日)才更正是歸僑青年、歸僑子女的,辦證時須提交本人或父(母)一方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確認本人是歸僑或父(母)是歸僑及其子女關系的證明,證明內容須包括:歸僑何年何月、從何僑居國歸國,其子(女)姓名,在何單位(學校)工作(學習),擬報考何類學校。并附上以下之一材料(復印件一式三份存檔):
(1)本人或父(母)回國定居證明;
(2)本人或父(母)人事檔案中有關歸僑方面的內容復印件,并由人事部門在復印件上逐頁加具情況說明:“此材料復印自×年×月×日×××(歸僑姓名)人事檔案。經辦人:×××,復印日期:×年×月×日”,并蓋單位公章(附有說明的人事檔案復印件的原件及復印件二份存檔);
(3)本人國外出生證或父(母)國外出生證原件(翻譯公證原件及復印件二份存檔);
(4)印有本人或父(母)回國入境記錄的護照原件(外國護照翻譯公證原件及復印件二份存檔;中國護照復印件三份存檔);
(5)僑情普查材料。
三、華僑在國內的子女須提交華僑身份證明。由我國駐其定居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出具的華僑身份證明原件(原件及復印件二份存檔)。如華僑因特殊情況未能提供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身份公證或認證文書,可由其住在國的駐華使領館為其出具(需經公證部門翻譯公證)。定居在尚未與我國建交國家的華僑居留證明的認證,須先由同我國和華僑定居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認證,再到我國駐第三國的使領館辦理認證(原件及復印件二份存檔);
四、辦證時間:2008年1月7日始至2008年3月1日止。廣州市僑辦逢周一至周五全天辦理(節(jié)假日例外),辦理時間: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
五、公示時間及范圍:應屆生“三僑生”名單由考生所在中學公示,往屆生“三僑生”由縣(區(qū))招生辦公室公示。公示時間:4月底,公示期7天。凡未經公示的“三僑生”,省招生部門一律不予承認。
六、照顧政策:錄取時,在高考總分基礎上加15分投檔,由高校擇優(yōu)錄取。
七、其它注意事項
1.歸僑的孫子女、外孫子女,華僑在國內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港澳同胞的子女均不屬“三僑生”范圍;
2.持探親護照、外派人員或未取得國外居留權的出國人員的子女不屬“三僑生”范圍;
3.證明書必須在考生本人或父(母)戶籍所在地的廣州市僑務辦公室辦理,跨市辦理的證明無效;
4.已故歸僑(華僑),除提交上述相關證明材料外,須說明死亡的時間和地點,并附死亡證書復印件(外文必須有翻譯件)。
5.參加高考的“三僑生”辦證時需提供準考證號碼、聯(lián)系人及電話。
6.根據國務院僑務辦公室秘行函[2007]30號和廣東省僑務辦公室粵僑政[2007]7號文要求,屬出國定居人員,須依法注銷其國內戶口方可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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