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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河北省成人高考考試事宜

      高考資訊網(wǎng)更新時間:2009-08-25文章來源:河北省教育考試院作者:未知

        一、考試科目

        (一)高起本考試按文科、理科分別設置統(tǒng)考科目

        文科:語文、數(shù)學、英語、史地綜合。

        理科:語文、數(shù)學、英語、理化綜合。

       ?。ǘ└咂饘?荚嚢次目?、理科分別設置統(tǒng)考科目。

        文科:語文、數(shù)學、英語。

        理科:語文、數(shù)學、英語。

        (三)專升本考試統(tǒng)考科目均為三門。兩門公共課為政治、英語,一門專業(yè)基礎課根據(jù)招生專業(yè)所隸屬的學科門類確定,分別為:

        文史、中醫(yī)類:大學語文

        藝術類:藝術概論

        理工類:高等數(shù)學(一)

        經(jīng)濟管理類:高等數(shù)學(二)

        法學類:民法

        教育學類:教育理論

        農(nóng)學類:生態(tài)學基礎

        醫(yī)學類:醫(yī)學綜合

       ?。ㄋ模┏鲜鲆?guī)定的統(tǒng)考科目考試外,成人高校藝術和體育類招生必須對考生進行專業(yè)加試,其它專業(yè)是否加試由各成人高校自行確定。成人高校進行專業(yè)加試必須在河北省教育考試院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生源計劃中注明所加試的科目、時間、地點,并自行命題和組織考試。專業(yè)加試成績不計入總分。考生的專業(yè)加試成績及成人高校確定的加試合格考生名單必須于10月9日前報送河北省教育考試院備案。凡未進行加試成績及合格考生名單備案的專業(yè),錄取時不予投檔。

       ?。ㄎ澹┙y(tǒng)考科目試題均由教育部按《全國成人高等學校招生復習考試大綱》(2007年版)的要求統(tǒng)一命制。所有統(tǒng)考科目每科試題滿分均為150分;高起本、高起專的統(tǒng)考科目每門考試時間為120分鐘,專升本每門考試時間為150分鐘。

        二、網(wǎng)上評卷對答題的要求

        今年我省所有考試科目仍實行計算機網(wǎng)上評卷。按照網(wǎng)上評卷的要求,考生在各科考試中,試卷上所有的試題答案全部答在答題卡上,在試卷和草稿紙上作答無效。

       ?。ㄒ唬┛忌痤}前必須仔細閱讀答題卡上的“注意事項”欄內(nèi)容,嚴格按要求答題。

       ?。ǘ┛忌玫酱痤}卡后,仔細核對條形碼上的信息是否與本人信息相符,如有不符立即報告監(jiān)考人員。核對無誤后將條形碼粘貼在答題卡指定的紅色“貼條形碼區(qū)”內(nèi),不得在條形碼上涂改和亂畫。

       ?。ㄈ┳⒁鈺鴮懹霉P:選擇題部分必須用2B鉛筆填涂;非選擇題部分,必須用0.5毫米書寫黑色字跡的簽字筆作答,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紅筆等其它筆書寫。因未按用筆要求作答所導致的后果由考生負責。

       ?。ㄋ模┓沁x擇題作答時,書寫字跡要工整、清晰,字體不要寫得太小太密,字距適當,答題行距不宜過密。必須按規(guī)定的題號,在規(guī)定的答題區(qū)域內(nèi)作答,超出答題區(qū)域書寫的答案無效。

        (五)如需要對答案進行修改,可用修改符號“==”將修改的內(nèi)容劃去,然后緊挨著在其上方或下方寫出新的答案,但仍不能超過該題的答題區(qū)域。嚴禁使用涂改液、修正帶等輔助物修改。

        (六)嚴禁在答題卡上的圖像定位點(黑方框)及周圍作任何涂寫和標記。

        (七)答題卡應保持清潔、不要折疊、破損。否則影響評卷質(zhì)量。

        三、考生守則

        (一)考生要認真履行《河北省成人高校招生誠信考試承諾書》的承諾內(nèi)容。

       ?。ǘ┛忌仨氉杂X服從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三)憑本人《準考證》、居民身份證,按規(guī)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ㄋ模┛忌雸觯?B鉛筆、書寫黑色字跡的0.5毫米簽字筆、直尺、圓規(guī)、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規(guī)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考場內(nèi)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嚴禁攜帶各種無線通訊工具(如手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五)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和其它證件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驗??忌I到答題卡后,應在指定位置和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正確粘貼條形碼、準確清楚地填寫自己的姓名、準考證號等欄目,凡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的答題卡無效。

       ?。╅_考信號發(fā)出后方可開始答題。

       ?。ㄆ撸╅_考15分鐘后不準進入考點,每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方可交卷出場,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xù)考,也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荚嚂r間內(nèi)不允許上廁所。

        (八)在答題卡規(guī)定的地方答題。不準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準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九)在考場內(nèi)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不準將試卷、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十)遇試卷、答題卡分發(fā)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卷面缺損、污染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nèi)容的疑問,不得向監(jiān)考人員詢問。

        (十一)考試終了信號發(fā)出后,考生須立即停筆,將答題卡、試卷按規(guī)定的順序整理好,待監(jiān)考人員將答題卡、試卷、草稿紙收齊后,根據(jù)監(jiān)考人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不準在考場內(nèi)逗留。

       ?。ㄊ┛荚囘^程中有違規(guī)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并將違規(guī)事實記入考生誠信電子檔案。

        四、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摘要)

        第一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1、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nèi),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考生有上述第一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第二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1、攜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作弊行為。

        第三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評卷過程中被發(fā)現(xiàn)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4、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考生有第二條、第三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第四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考生有第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jīng)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六條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者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并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

        五、其它注意事項

        高起本和高起專考生在數(shù)學科目考試中,可以使用計算器,但不得互相借用。附帶計算功能的無線通訊工具、記憶存儲等設備和附帶無線通訊功能、記憶存儲等設備的計算器不得帶入考場,否則按違紀處理。

      標簽:成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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