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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銅陵市08年4月份自考考點等相關通知

      高考資訊網(wǎng)更新時間:2008-04-16文章來源:銅陵市高教自考辦公室作者:未知

      2008年4月份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將于4月19、20日進行,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點安排:

        二、考試日程:(詳見各考生《考試通知單》)

        三、考號說明:

        四、考生須知:

        1、考生考前須認真閱讀《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考生守則》(附后),并從嚴要求自己。

        2、考生應提前熟悉考點、考場,每場考試提前20分鐘到達考點;考生必須攜帶《準考證》、《考試通知單》和本人居民身份證(即二證一單,缺一不可)參加考試,且所有證、單上姓名等信息要一致,否則不得進入考場!

        3、考生按指定的考點、考場準確就坐,并認真無誤地填寫準考號(12位)、姓名、考點代碼(7位)和考場座位號(5位),否則,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4、本次考試成績預計5月5日左右公布,屆時考生可通過銅陵自考網(wǎng)(www.tledu.cn/zk)查詢;5月8、9日接受考生查卷申請;5月28日、29日請考生持準考證領取《課程合格證》。

        5、2008年上半年受理畢業(yè)申請時間為5月28日、29日兩天,請符合畢業(yè)條件的考生攜帶身份證、準考證和合格證以及其他相關證書來我辦申請辦理畢業(yè)手續(xù)。

        6、需參加實踐環(huán)節(jié)考核的考生請與主考學校聯(lián)系。

        7、2008年10月自學考試網(wǎng)絡報名時間為:5月16日—6月10日,報名網(wǎng)址:zk.ah163.net

        8、銅陵自考網(wǎng)(www.tledu.cn/zk)接受考生咨詢;自考辦服務電話:0562-2832672(正常工作日)。

        注意:

        1、考試時務必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有條形碼的準考證和《考試通知單》(即二證一單,缺一不可),且所有證件上的姓名等信息務必一致,否則,不得進入考場!

        2、考試時,嚴禁攜帶各種無線通訊工具!

        考生守則

        1、考前十五分鐘,考生憑《正式身份證》、《準考證》和《考試通知單》等證件進入規(guī)定的考場。

        2、考生入場除必要的文具,如鉛筆(選擇題目)、圓珠筆、鋼筆、三角板、圓規(guī)等外,禁止攜帶任何書籍、筆記、資料、報刊、草稿紙以及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如尋呼機、移動電話)、電子記事本等與考試無關的物品。允許使用計算器的課程,計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儲存功能。考場內(nèi)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3、考生入場后,要按號入座,將本人《身份證》、《準考證》和《考試通知單》放在課桌上,以便核驗。

        4、統(tǒng)一開考信號發(fā)出后才能開始答題。

        5、開考十五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場,開考三十分鐘后方準交卷出場,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xù)考。

        6、考生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后,應先在指定位置準確、清楚地填寫姓名、準考證號、座位號等欄目。凡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無法辯認的試卷一律作廢。

        7、考生必須嚴格按試卷要求用藍、黑色字跡的圓珠筆(或鋼筆)書寫(有特殊要求,如作圖除外),答卷上禁止使用涂改液,不按上述規(guī)定要求作答的,其答卷無效。

        8、考生遇試卷分發(fā)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監(jiān)考人員應當眾答復;涉及試題內(nèi)容的疑問,不得向監(jiān)考人員詢問。

        9、考生在考場內(nèi)必須保持安靜,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不準偷看、抄襲他人答卷;不準夾帶、冒名替考或換卷;不準吸煙。

        10、考生考試期間不準上廁所,離開考場必須交卷,不得攜帶試卷和草稿紙離開考場。離開考場后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和交談。

        考試結(jié)束鈴聲響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將試卷按順序整理好翻放在桌上,待監(jiān)考人員允許后方可離場。

        11、考生應自覺服從監(jiān)考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人員進行正常工作。監(jiān)考人員有權對考場內(nèi)發(fā)生的問題按規(guī)定作出處理。對擾亂考場秩序、恐嚇或威脅監(jiān)考人員人身安全的考生將交公安機關追究責任,并通知其所在單位。

        12、對違反《考生守則》、不服從監(jiān)考人員管理的違紀、作弊考生,將根據(j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給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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