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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2022年高考誠信考試提醒

      高考資訊網(wǎng)更新時間:2022-06-05文章來源:云南省招生考試院作者:未知

        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也是最基本的道德素養(yǎng)。高考即將臨近,在奔赴考場的同時,希望廣大考生認真學習關于考試違規(guī)違紀違法行為的法律、法規(guī),樹立正確的考試觀,自覺遵守考點、考場紀律,誠信應考,共同維護高考的公平、公正。

        一、哪些行為屬于考試違紀行為?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除準考證、身份證、核酸檢測證明、云南健康碼、通信大數(shù)據(jù)行程卡、誠信考試承諾書外,只能攜帶必要的考試文具,如黑色簽字筆、鉛筆、尺子、無封套橡皮等)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nèi),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哪些行為屬于考試作弊行為?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其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一)攜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十)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十一)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十二)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十三)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十四)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特別提醒:考生一旦將手機等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帶入考場,無論主觀上是否故意,無論是否開機、是否使用,均認定為考試作弊,取消其所有科目考試成績,情節(jié)嚴重的???—3年。

        三、哪些行為屬于給予??继幚硇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四、哪些行為屬于給予終止考試、各科成績無效處理的行為?

        考生及其他人員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涉嫌違法犯罪的,交由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五、哪些行為觸犯刑法?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組織作弊的;

        (二)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

        (三)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試試題、答案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我省高考所有考點、考場均配備防作弊設備和高清視頻監(jiān)控全程錄像。除考場內(nèi)監(jiān)考教師外,還有視頻監(jiān)考員、網(wǎng)上視頻巡查員隨時進行巡查。同時,我省各級教育部門將聯(lián)合公安、網(wǎng)信、保密、通信、工信及市場監(jiān)管部門,全面開展“手機作弊專項治理”“凈化涉考網(wǎng)絡環(huán)境”“打擊替考作弊”等專項行動,為考生營造誠信高考、公平高考、平安高考的良好環(huán)境。

        希望廣大考生心懷敬畏,令行禁止,堅守誠信考試底線,用努力和汗水,在青春的賽道上跑出最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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