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上海市戶籍和非上海市戶籍考生在滬報考普通高校條件一覽表
對象 | 資格 | 有關證明 | 備注 | |||
本市戶籍考生 | 本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生 | 應屆生 | 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或具有同等學力 | |||
往屆生 | 本人申請,戶籍所在街道(鄉(xiāng))證明或工作單位證明 | |||||
非本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生 | 應屆生 | 本人申請,就讀中學證明,戶籍所在街道(鄉(xiāng))證明 | ||||
往屆生 | 本人申請,戶籍所在街道(鄉(xiāng))證明或工作單位證明 | |||||
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 | 應屆生 | 駐外使領館出具回國證明,加蓋使領館印章國外學校證明(譯文版),本人常住戶口登記卡 | ||||
往屆生 | ||||||
非本市戶籍考生 | 持有引進人才類《上海居住證》(A證)(有效期1年及以上且至2012年6月7日仍在有效期內)人員子女 | 應屆生 | 本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 | 上海市居住證,就讀學校證明,并須提供相關人員辦理上海市居住證通知書(副聯(lián))及主證人身份證 | ||
往屆生 | ||||||
持有引進人才類《上海居住證》(B證)(有效期1年及以上且至2012年6月7日仍在有效期內)留學人員子女 | 應屆生 | 本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 | 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主證和隨員證,就讀學校證明 | |||
往屆生 | ||||||
父母雙方或一方現(xiàn)屬或原屬上海市常住戶籍(含上海支內、支邊、支疆職工或知青) | 應屆生 | 參加本市中考且被本市高中階段學校錄取具有學籍的畢業(yè)生 | 本人申請,就讀學校證明,父母單位證明,父母一方現(xiàn)屬或原屬本市戶口的戶籍證明 | |||
父母雙方或一方是經(jīng)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等部門認定的市外在滬工作人員 | 應屆生 | 參加本市中考且被本市高中階段學校錄取具有學籍的畢業(yè)生 | 學生本人學籍卡,就讀學校證明,并經(jīng)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審核通過的高考登記表、經(jīng)市教委復核,通過市教育考試院高校招生辦公室將名單下達給各區(qū)縣 | 具體單位見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提供的名單 | ||
梅山、大屯、魯?shù)V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單位職工子女 | 應屆生 | 參加本市中考,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 | ||||
往屆生 | ||||||
在滬定居并持有市公安局簽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僑民 | 應屆生 | 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 |||
往屆生 | ||||||
父母雙方或一方是在滬高校、科研機構博士后流動站在站人員 | 應屆生 | 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 |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證明 | |||
往屆生 | ||||||
上海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子女(國家和上海市“千人計劃”) | 本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 | 按相關文件精神辦理 | ||||
持有上海市藍印戶口的本市高中階段應屆畢業(yè)生、父母雙方長期在滬工作,父母單位經(jīng)上海市政府批準為政策照顧范圍的,且考生是在滬就讀的本市高中階段應屆畢業(yè)生、考生父母雙方或一方是從上海派入華東療養(yǎng)院工作的職工,考生屬華東療養(yǎng)院無錫市集體戶口的高中階段應歷屆畢業(yè)生 | 按滬教委學〔2009〕77號辦理 | |||||
其他特殊情況 | 應屆生 | 高中階段學校畢業(yè) | 相關證明,經(jīng)區(qū)、縣教育部門審核并申報,市教委批準 | |||
往屆生 |
注:18至24周歲男性公民須經(jīng)查驗兵役證(符合報名條件的外國僑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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