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對2010年報考外省市普通高校本市生源考生實行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今年繼續(xù)對具有上海市常住戶口并在秋季招考集中錄取階段被錄取(不包括零志愿、提前批院校和藝體院校)的本市生源考生給予一次性的經濟補貼。
今年一次性經濟補貼發(fā)放辦法:
一、根據(jù)有關外省市院校所錄取考生的名冊,并按照該考生報名表所填列的通信地址,上海市教育考試院于每一批次錄取結束后的一個月內將“領款通知書”、“領款證明”及一張銀行卡以掛號信方式郵寄給考生,另附送一個供寄回領款證明的上海市教育考試院信封。
二、考生收到“領款通知書”后請仔細閱讀,并認真填妥有關信息,被錄取的考生到高校報到注冊后,將“領款證明”加蓋該高校學生管理部門的公章,并由考生本人在“領款證明”上簽名。
三、考生必須在10月底前將“領款證明”原件用上海市教育考試院信封通過掛號信的方式寄回上海市教育考試院。
四、上海市教育考試院收到考生寄來的“領款證明”原件,經核對無誤后,分批通過銀行以電子劃款方式將補貼款直接劃至上海市教育考試院提供給考生的銀行卡帳號。
五、補貼款發(fā)放時間至2010年12月30日截止,過期未辦理領款手續(xù)的(以考生用考試院信封通過郵局投寄時間為準)一律視作自動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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