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從2009年福建省教育紀檢監(jiān)察工作會議上獲悉,該省基礎教育和高等教育階段收費將實行校長公告制度,對學期(年)初已確定的收費項目,在學生注冊前公告;對學期(年)中間發(fā)生的代辦代收項目,在收費前公告。
教育收費實行校長公告制度,即由校長向學生及家長公告學期收費的項目、標準和收費依據(jù),使收費責任主體、收費項目和標準、違規(guī)收費應承擔的責任等更加明確。目前,該省已制定了《福建省教育收費規(guī)程》,統(tǒng)一了教育收費格式清單、教育代辦和代收費格式清單、教育代收費審核表等表單的格式內(nèi)容。(記者 龍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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